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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307号——兽药产品质量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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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兽药管理,保证兽药质量和用药安全,根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我部组织制修订了158个兽药产品质量标准(截止到2002年12月底),并汇编了《兽药质量标准(2003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现予发布。
一、对本《标准》收载的尚在新兽药保护期内的兽药品种仍实行行政保护,各地不得批准生产;
二、凡生产本《标准》收载的兽药品种,其含量规格须与《标准》一致;本《标准》中附录部分与《标准》具有同等效力,“有效期兽药品种及期限表”请各地遵照执行;
三、本《标准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发布的同品种质量标准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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